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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范围,一起来看看吧

时间:2024-08-03 10:15:10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范围: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包括:重伤(重伤一级或重伤二级)、轻伤(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轻微伤。

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对各种损伤后遗留人体组织器官缺损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3.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采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以及对医疗产品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4.医疗终结时间和人体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包括:人体损伤后所需要的治疗时限鉴定;人体损伤后所需的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5.其他法医学赔偿鉴定。包括:医疗依赖、营养依赖、后续诊疗项目和后续诊疗费用、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医疗辅助器具的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因伤或者因病致劳动能力丧失及其丧失程度的鉴定。

7.伤病关系鉴定:人体损伤(疾病)与损伤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8.损伤形成时间推断:经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推定损伤形成的时间。

9.致伤方式和成伤机制的鉴定:形成损伤的具体方式和致伤物的分析、推定,以及从病理生理学、生物力学等角度对损伤的发生机制作出分析、判断。

10.同一性认定,也称“个体识别”或“身源推断”:依据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鉴别损伤及其身源,判别鉴定对象是否具有一致性。

11.性侵犯与性别的鉴定:对强奸、猥亵、性虐待等非法性侵犯和非正常性行为的鉴定;对性别(第二性征)的鉴定。

12周围神经功能、嗅觉功能、前庭平衡的检验和评定: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结合病因等资料,对上述人体特殊功能分别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3.诈伤、诈病、造作伤的鉴定: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人为造成身体损伤或者扩大、加重原有损伤的鉴定。

14.保外就医鉴定:因疾病需暂子监外执行的有关医学问题的鉴定。

15.护理依赖和护理人数的鉴定: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是否需要依赖他人护理及其依赖程度的鉴定、护理期间所需护理人数的鉴定。